平反1219行動聯盟-關於假案-政府81點違法

從刑法、稅法、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等深入剖析太極門假案,羅列81點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法院判決無罪無稅 國家認證的冤案

  • 太極門假案在 85 年12月19日侯寬仁大肆搜索之前,11 月高雄、新竹地檢署均已調査過,且查無不法,予以簽結。侯寬仁無視高雄及新竹地檢署之調查結果,違法偵辦太極門,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及一罪不二罰原則,乃憲法保障之基本權,且公政公約第14條第7項亦有相同之規定。侯寬仁之濫權偵辦起訴、以及違法移送國稅局課稅,乃嚴重侵犯人權,嚴重違反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依法應予撤銷。
  • 太極門因檢察官侯寬仁非法起訴、移送而遭違法課稅,96 年7月13 日刑事三審級法院判決無罪無欠稅確定、、無詐欺、無漏税、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太極門自始至今沒有欠稅,依法應予撤銷。
  • 98年無辜遭羈押之被告均獲國家冤獄賠償,更證明太極門案就是冤案。根據毒樹毒果理論,檢察官的起訴書已被法院廢棄不採,其違法移送衍生的稅務案件,依法應予撤銷。
  • 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明白揭示「行政機關必須依照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在刑事領域業經司法程序確認之事實、證據或法律關係,自不得在稅捐行政上更為不同之判斷,國稅局自應依據刑事判決結果撤銷違法稅單。
  • 行政罰法第26條明文採取「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原則,刑案已明確查明事實之定性為贈與「行政機關必須依照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依法撤銷違法稅單。
  • 行政訴訟法177及178條文義中指出: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以受理訴訟在先之法院優先審理為原則,以避免不同系統之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基於不同之認知,而作成歧異之認定,影響法律適用之ㄧ致性。受理訴訟在先的刑案已明確查明事實之定性為贈與,行政法院就不應再做出不同的認定,未等候刑案判決就開出的違法稅單亦應依法撤銷。
  • 財政部93年9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313512360號函釋明訂:「應追蹤相關案件起訴情形及歷審判決結果,併案審酌。」刑事已判決確定敬師禮是贈與、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課稅問題,依法應予撤銷。
  • 100年7月1日總統府發函行政院,要求依法院判決敬師禮為贈與,屬免稅所得處理。敬師禮既為免稅所得,自無課稅問題,違法稅單自應撤銷。
  • 美國前總統柯林頓顧問肯尼斯.雅各布森(Kenneth Jacobsen)表示,研究太極門冤案近2年,從未見過任何一個案子如此不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在文明社會中控告別人養小鬼,人們應該去懷疑檢察官是否精神正常?!在任何法庭上,如此可笑的指控都不應受理。況且,在起訴之前侯寬仁檢察官從未就「養小鬼」詢問過任何被告,予以辯明之機會,甚至在起訴書公布之後,才又到太極門搜索養小鬼的證物,先射箭再畫靶,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國稅局以如此荒謬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 美國前總統柯林頓顧問肯尼斯.雅各布森(Kenneth Jacobsen)針對稅案表示,台灣的教育部已經認定太極門並不是補習班之後,國稅局仍然認定太極門是補習班進行課稅,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國稅局根據在刑事三審中被捨棄的起訴書,一而再的開出稅單,這並非正當法律程序。台灣政府跨部門小組開會,同意透過調查來徹底解決對太極門迫害的案子,政府卻竄改調查結果,這也不是正當法律程序。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做出有利於太極門的判決,竟然又將案件發回原來的稅務員和發出稅單的國稅局,且該國稅局員工係因追查逃漏稅有功而獲得獎金,這同樣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讓納稅人卡在行政法院和財政部之間不斷輪迴,國稅局官員可以一再的發出同樣的稅單,造成納稅人心理上的壓力,浪費納稅人的錢和時間,持續十幾、二十年,這更不是正當法律程序。不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課稅處分自應無效。
  • 前臺灣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兼審判發言人(太極門刑案二審審判長)溫耀源指出,稅捐機關在刑事程序都還沒有完成前就開出稅單,違背正當程序,違背正當法律程序所為的程序都不應該有法律上的認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侵害人權課稅處分,依法應予撤銷。
  • 擔任太極門刑案一審審判長趙子榮法官,率先使用交互詰問,審理約二百位證人證詞,逐一查對證據,查明起訴書是假證據、偽事實,判太極門無罪。並表示,太極門的一審判決,宗旨只有一個,就是人性尊嚴中的宗教自由、信仰自由跟思想自由,稅法也應該要重視這個,三審判決認定是贈與性質,就不應該解釋成補習班。81年度以補習班名義課稅,依法應予撤銷。
  • 專責逃漏稅大案的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太極門冤案,因當時連續發生含有政治性兇殺重案未破,法務部檢調單位,為移轉焦點所做,互為矛盾之常業詐欺罪,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罪,而此兩罪已經最高法院定讞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獲冤獄賠償。課稅行政處分跟殘留81年度未結,乃財政部以及所屬國稅局拋棄職責,推諉於法務部檢調單位、非法推論課稅,及行政執行署違法徵收。96年的司法法院三審定讞的就講,師父的受贈所得,就是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的免稅所得,都講得很清楚,你用免稅所得去給人家課稅說是補習班就去課稅,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租稅法令。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違法開稅單 法治國家所不容許

  • 85年12月19日檢調搜索太極門當天即散佈不實訊息,隔天各大報紙即刊載太極門詐財31億元,涉及逃漏稅捐。然根據銀行85年12月28日函覆檢察官所凍結,與案件相關之兩帳戶金額,總共僅61萬餘元,且此款並非補習班學費,亦非營業收入,然侯檢察官卻於起訴書捏造兩帳戶金額有32億餘元。起訴書只是待證事項,並非證據,依法不能作為課稅依據,然國稅局卻僅憑起訴書資料及金額違法課稅,依法應予撤銷。
  • 86年4月侯寬仁傳訊未曾對太極門實質調查的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涉嫌逃漏稅。並直接於起訴書中引用史越生不實證詞,做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及逃漏稅之主要證據,提起公訴。針對史越生之證詞,侯寬仁檢察官竟從未訊問掌門人夫婦予以說明之機會。假證人、假證詞、錯誤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稅務員史越生多年後向媒體表示,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當時侯寬仁找他去作證,只是做做樣子。史越生指出:「那時候人家找我,我就跟他講,這案子有問題呀。沒有人要聽嘛!」他認為辦稅捐要看證據,太極門案要等證據,錢從哪裡來,解釋不清就不能算。但是調查局市調處,仍執意要他「就這樣辦」。顯見太極門稅案根本是無中生有,檢察官和國稅局「套招」產生的違法稅單,應該立即撤銷。
  • 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太極門稅案是80-85年共6個年度,85年的所得稅必須在86年3月底以後,才能去調查有沒有逃漏稅,但85年12月19日侯寬仁就說有逃漏稅,隔天報紙就刊登太極門師父有詐欺收入和補習班的所得31億,光是年度就顯然違反稅法規定,所有金錢犯罪,必須查獲犯罪金流,沒有查到金流,沒有證據,就不能起訴、判刑。事後所謂證據,絕對是在12月20日以後做的,根本就是栽贓枉法。違法造假稅單應立即撤銷。
  • 國稅局僅憑檢察官不實、不法之起訴書資料及虛擬金額違法強徵課稅並重罰,掌門人夫婦共25次函詢國稅局,其所稱32億餘元補習班學費之法理、證據為何?國稅局均未明確答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應明確性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一面指稱是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一面又指稱是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主張應予課稅,二種所得性質乃嚴重矛盾。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指出,犯罪所得用沒收,如果不是犯罪所得就用課稅,這是不能兩立的,同時也違反一行為不二罰。然國稅局卻未等候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就開出違法稅單,依法自應撤銷。
  • 國稅局自始未依職責查明所得性質,更從無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盡舉證責任,所開出之稅單自屬違法,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依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推計課稅,卻沒有報經財政部核准,違反法定程序要件。財政部賦稅署前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曾於98年11月24日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不能補就要認輸,因此該稅單應自始無效!依法應予撤銷。
  • 台北國稅局審查三科審核員簡禎壽完全照抄市調處的資料及金額,以及檢察官起訴書內容,在兩天內就做成查緝案件調查報告書,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事前更沒有給當事人說明陳述的機會,嚴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行政程序正義,依法應予撤銷。
  • 台北國稅局於87年3月以財北國稅法字第87122414號函中區國稅局,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證實台北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均未依職責調查即強徵課稅,依法應予撤銷。
  • 台北國稅局於89年3月以財北國稅法字第89008316號函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再次證實台北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即強徵課稅,依法應予撤銷。
  • 根據刑事三審判決認定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就是贈與,依法屬受贈人之免稅所得,且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太極門弟子)並非受贈人(掌門人),課稅主體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將非屬課稅客體之受贈免稅所得當作應稅所得課徵所得稅,對非屬銷售貨物之集體消費代辦行為課徵營業稅,係非法課稅、強搶民產,應自始無效,國稅局應自動註銷稅款及罰鍰,並依法應予撤銷。
  • 台北國稅局及台北稅捐稽徵處於83至85年間曾經實地查核,證實太極門無販售物品情事,未曾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85年11月台北市政府負責營業登記之建設局,曾派員至太極門實地商業稽查,證實「現場為武術館,傳授氣功,並無營業情形」。故太極門非營利團體,自始無營業稅、營所稅及罰鍰問題。與事實不符的課稅,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未本於職責調查事實,明知課稅主體錯誤,仍直接把進貨當作銷貨,違法推計課稅之外,又推計處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稅法、違反會計原理原則,以致衍生營業稅及營業稅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利所得歸課綜合所稅等共計十幾個案件,且無視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代辦事實,依法應予撤銷。
  • 87-91年間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五次撤銷原處分,均命國稅局調查敬師禮性質。太極門弟子提出上萬份贈與書證,國稅局竟只認定10人為贈與。太極門弟子函詢如何認定,均未回覆。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對人民有利、不利應一併注意之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撤銷。
  • 87-91年間財政部訴願會已經五次撤銷違法課稅處分,均命國稅局查明敬師禮性質。國稅局自行設計函查表、自行抽樣調查,結果受函查之206位太極門弟子均表示敬師禮為贈與,依法就應依照調查結果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 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五次撤銷原處分,國稅局瀆職及偽造函查結果,繼續欺騙訴願委員及法官都是補習班學費,也沒有給當事人陳述機會,剝奪人民之訴願權及訴訟權、剝奪訴願委員之審理權,依法應予撤銷。
  • 依法規定復查決定應於兩個月內完成。在太極門稅務冤案,國稅局每次都超過兩個月,甚至超過三年以上,還做出復查決定,嚴重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77號所揭明凡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差一天都違憲之規定。所開出違法稅單,違反法定期間,依法應予撤銷。
  • 93年2月3日台財訴字第0920066900號訴願決定(80-84年度綜所稅案)將掌門人之訴願駁回, 12位訴願審議委員之中,僅有三位是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其餘均是財政部的官員,社會公正人士僅達四分之一,違背訴願法第52條第2項社會公正人士應達二分之一之規定;訴願委員之組成不符法定比例,侵害人民訴願權及獲得實質正義的權利,依法應予撤銷。
  • 前賦稅署副署長楊重華於擔任中區國稅局局長期間,針對80至84年度綜所稅曾做出不利掌門人之重核復查決定,繼續違法發單課稅並重罰。嗣於擔任訴願委員期間,竟未依法迴避,並以93年2月3日台財訴字第0920066900號訴願決定(80-84年度綜所稅案)將掌門人之訴願駁回,完全視法定之迴避制度如無物,嚴重濫權違法,嚴重侵害人權。
  • 財政部91年8月15日台財訴字第0890066687號訴願決定(營業稅案)將掌門人訴願駁回,而致營業稅進入行政訴訟。9位訴願審議委員之中,竟無一人是社會公正人士,嚴重違反訴願法第52條第2項社會公正人士應達二分之一之法定比例,侵害人民訴願權及獲得實質正義的權利,依法應予撤銷。
  • 針對營業稅,掌門人於89年9月22日提出訴願,財政部訴願會於91年8月15日駁回訴願,超過訴願法規定最長五個月之期限才做出決定。逾越法定期限,依法應予撤銷。
  • 三十五、法定核課期間最多為7年;國稅局自86年違法開單至今已超過二十多年,早已逾越法定期間,為無效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監察院調查侯寬仁八大違法、國稅局七大違法 政府除錯機制失靈

  • 91 年監察院主動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涉犯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戕害司法威信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侯寬仁也自承未予調查。依法侯寬仁檢察官就必須懲處,依憲法、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這就是監察院之職責,也是我國五權分立之各院職權、責任與義務。且僅憑起訴書所開出的違法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94 年監察院將太極門案選列為「第三屆監察院人權保障工作彙總報告」之重大人權保障案件,《建國百年‧台灣賦稅人權白皮書》將太極門稅務案件列為指標性案例。本案充滿無數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及造假,偽造文書、假證據、假證人。由非法起訴衍生的違法課稅,依法應予撤銷。
  • 98 年監察院調查意見:詳列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核有明顯怠失;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等七項重大違法而予糾正。國稅局亦向監委錢林慧君表示他們弄錯了,既然弄錯,就應主動依法撤銷。
  • 98年監察院調查206份函查表時,時任台北國稅局局長凌忠嫄偽造文書,製作不實之「太極門函查表函覆內容歸納明細」,自行增列函查表中所無之欄位,增加函查弟子未陳述之內容,謊稱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全部具對價關係,竄改贈與者為0人。國稅局造假欺騙監察院,謊稱沒有一人說是贈與,依法應予撤銷。
  • 人民再度自證清白 國稅局霸凌行政院跨部會決議

  • 教育部三度公開證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均證明太極門是永久團體會員,完全根據氣功武術及道教團體之宗旨:弘揚中華文化、淨化人心之公益團體。國稅局事實認定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 93年1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台北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對此被告(指國稅局)也不否認。」國稅局已於法庭承諾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繼續用補習班名義課稅,依法應予撤銷。
  • 100 年12月9 日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不得使用刑事起訴資料,並於海內外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如果是贈與,就終結稅案,結果7,401 份申明表全部都是贈與,與三審級法院判決一樣。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承認錯誤 違法稅單自應撤銷

  •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再次確定刑事判決及公告調查之贈與事實,及國稅局已經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課稅基礎已不存在,違法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101年8月3日台北國稅局及102年11月27日中區國稅局均已於復查決定書認定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並承認敬師禮有贈與性質。顯示一開始以補習班的課稅處分錯誤,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立55年以來,都沒有稅的問題,弟子贈與敬師禮的行為應該是持續一致的,為什麼獨81年度有稅的問題?只有81年度被國稅局認為是補習班,其他54個年度都不是補習班,國稅局恣意認定,違反禁反言、行政一致性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未詳細調查太極門之屬性及特質,自行揀擇三個人民團體,聲稱「與太極門性質相符、規模相當」,並據以類推課稅,又拒絕提供三個人民團體的名稱和預決算資料供當事人驗證,其主張無法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及裁判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5月及7月二度發函,請中區國稅局依80、82-84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國稅局依法應予撤銷。
  • 前財政部部長次長王得山、王榮周均曾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是從刑案衍生而來,刑案無罪,課稅處分就會撤銷。台北國稅局局長張盛和亦表示,如果太極門稅務案件打贏了行政訴訟,國稅局就不再上訴。基於誠信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 前財政部長暨前駐WTO大使顏慶章於太極門刑案平反十週年公開表示,對於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本案十年前(96年)已經最高法院認定敬師禮屬於贈與性質,而不是所得,沒有所謂所得稅的問題。
  • 法治罹癌 枉法裁判何來既判力

  • 最高行政法院在107年判字第422號判決提出最新見解,中區國稅局81年度綜所稅未及審酌新事實、新證據,證實81年度是枉法裁判、是錯誤的課稅處分。依新事實、新證據,依法應予撤銷。
  • 108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明確表示其判決應受最高行政法院第422號判決之拘束,也基於本太極門稅案已經延宕23年,理解人民長期訟累之苦難,並希望節省行政及司法資源,當庭曉諭雙方依法和解。中區國稅局基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依職權變更課稅處分,將80、82-84年度綜所稅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均更正為零。課稅方法、所持事證完全一樣的81年度綜所稅違法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台北國稅局是中區國稅局代查機關,而台北國稅局85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已經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連續4次、共16位法官判決撤銷,且台北國稅局已將85年度綜所稅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中區國稅局也將80、82-84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課稅方法、所持事證完全一致的81年度綜所稅違法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許武峰法官,無視前任法官之公開心證,未重開準備庭,即進行辯論程序,且私下向中區國稅局調取當事人之偵查中筆錄,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即以該不實筆錄做為審判依據,做出悖離事證的判決。既是枉法裁判,造成錯誤的事實認定,依法應予撤銷。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94年5月針對同一事證案件做出不同年度割裂判決,將80、82、83及84年度綜所稅本稅及罰鍰部分均撤銷,唯獨81年度綜所稅敗訴。一顆蘋果切成五片,怎麼可能其中一片變成芭樂?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就錯誤,依據公平與正義,依據一致性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依據理性與良心,依法應予撤銷。
  • 依據法務部108年3月25日法律字第10803504460號函:「如非既判力效力所及,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該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裁量是否依職權撤銷原處分」,按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確定81年度綜所稅不受既判力拘束,國稅局依法應予撤銷。
  • 所謂「銷售貨物」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太極門弟子使用印有太極門門徽之練功服等用品,皆是由弟子間互助代辦,由廠商直接賣給使用之弟子,國稅局對非屬銷售貨物之集體消費代辦行為課徵營業稅,93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209號判決認定,國稅局未依職責查明本案是代辦還是營業銷售性質,因而撤銷原違法處分。至今十多年,國稅局仍未依法舉證查明,依法應予撤銷。
  • 違反憲法、違反納保法 侵害人權之課稅處分有如盜匪

  • 迄至109年6月19日,在司法院大法官792則解釋中,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131則,其中有56則法律及解釋函令被宣告違憲,其中有17則與太極門冤稅案件情況類似,包括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第13條宗教自由、第14條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15條財產權、第16條訴訟權、第19條租稅法定原則、第22條保障其他自由及權利、第23條(比例原則)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與權利等等,違憲的課稅處分,依法應予撤銷。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國稅局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反憲法租稅法定原則及平等原則等等,依法應予撤銷。
  • 按納保法第14條規定推計課稅需符合事實。所有官方證據均證明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不是營利事業,營業稅課稅處分明顯違反課稅事實之認定基礎,依法應予撤銷。
  • 依納保法第14條,推計課稅需依合理客觀之程序及適切方法,且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國稅局違反納保法依法應予撤銷。
  • 違反兩公約 應迴避未迴避 剝奪人民審級利益

  • 法官黃淑玲已參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對81年度綜所稅案實質審判,又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本案並判決駁回。法官應迴避未依法迴避,20多年來黃淑玲法官累計承審太極門稅務案件高達34次,嚴重侵害人民審級利益。基於兩公約保障之有效救濟及公平審判權利,依法應予撤銷。
  • 93年度營業稅之課稅處分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然國稅局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本是法律審,應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認定之事實為準據,然卻未經言詞辯論即自為認定,並廢棄原判決,全案因而確定,當事人完全沒有上訴救濟的機會。根據大法官釋字第752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此逆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規錯誤,且侵害人民之訴訟權,依法應予撤銷。
  • 漠視公聽會藐視法院 強搶民產人權倒退十年

  • 99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決議,財政部長行文立法委員表明「已責請本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酌具體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辦理。」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亦均發函新竹分署,表明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要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停止執行。基於誠信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 中區國稅局在立法院公聽會後,於99年6月23日發函財政部,說明研議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案移送強制執行之可行性。函文最後表示,如當時其他五個年度綜所稅案的訴願結果與81年度判決不一致,則中區國稅局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81年度綜所稅稅單,而後其他五個年度綜所稅案的訴願結果均為太極門勝訴,故國稅局自應依公文書中的承諾,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撤銷81年度綜所稅稅單。
  • 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未完成所有土地鑑界,即違法強執拍賣,且在二拍流標後,立即由國稅局作價承受並收歸國有。國稅局及執行署無視法院判決及函文,且明顯違反行政程序、違法拍賣,自應立即依法撤銷。
  • 立法院具有監督行政之職權,至今不分黨派已有超過300位立法委員多次連署、提案,質詢或召開記者會、公聽會與協調會,直指國稅局之違法,要求撤銷違法的課稅處分。國稅局卻欺騙立委,自應依法撤銷違法稅單。
  • 國稅局明知刑案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同時指為詐欺所得及補習班學費和營業收入,乃嚴重矛盾,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立法意旨,等候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僅憑起訴書就於86年違法開單。88年刑案尚在法院審理階段,就有82位立法委員以國稅局發單課稅違反程序正義,共同連署要求國稅局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程序不符,實質不論,國稅局就應依法撤銷違法課稅處分。
  • 102年有33位立法委員共同提案連署,請財政部依據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及公告調查結果之贈與事實,撤銷違法處分。國稅局自應立即依法撤銷。
  • 104年4月立法委員許添財質詢財政部長張盛和,張盛和承諾:「法院判決捐贈(敬師禮)我就撤銷!」96年刑事三審判決及107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認定敬師禮為贈與,基於誠信原則及憲法第53條行政一體,依法應予撤銷。
  • 違反平等原則、信仰自由、文化權遭嚴重迫害

  • 台灣省稅務局76年稅2字第03378號函、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太極門為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之永久團體會員,其等所屬團體會員從無因收受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國稅局課徵稅捐之情事。獨對太極門強徵課稅違反平等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 財政部64年4月29日台財稅第33031號函釋「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太極門為中華民國道教會、臺北市道教會之團體會員,掌門人收受弟子的敬師禮,與全國數萬個宗教修行團體之上師、牧師相同,性質同屬贈與,屬免稅所得;依公政公約第22號一般性意見:「禮拜的概念擴及於直接表明信仰的儀式和典禮,以及這些行為整體所包含的若干實踐,包括建築禮拜場所、儀禮和器物的使用、陳列象徵物和過節假日和休息日。」以及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不得為查封之對象,同法第113條:「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此為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自不得予以查封及拍賣。依法應予撤銷並返還太極門修行聖地。
  • 太極門弟子於87年7月14日提供4,645份贈與見證書、91年3月1日再度提供5,000份贈與具結書、91年9月至92年4月間陸續提出3,000份贈與陳述書,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決議以公告方式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7,401份的證據百分之百表明贈與,眾多書證多次表明表示敬師禮之性質為「贈與」,乃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契約之自由,國稅局逕自違反契約自由之當事人真意,解釋太極門弟子之敬師禮為補習班學費,嚴重侵害、扭曲太極門弟子財產權處分之契約自由、意思表示自由。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憲法第22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
  • 依經社文公約第15條規定,國家應「消除一切形式歧視,以確保人人可行使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對文化團體應讓給予以法制化保存及發揚」。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決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國稅局仍以補習班名義強徵81年度綜所稅,並違法強制執行,拍賣太極門修行用地,違反兩公約,依法應予撤銷。
  • 國稅局課稅必須依據法律跟證據,如果認為81年度太極門弟子贈與給師父的「敬師禮」是學費,就必須負舉證責任。刑事三審判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國稅局公告調查等,所有官方證據都證明敬師禮就是贈與,國稅局完全沒有任何依據與客觀理由,可以對太極門不同年度敬師禮做出不同處分,且與其他武術及宗教團體做出差別對待,顯然已違反公政公約規定區別對待所應具備合理與客觀之理由,違反兩公約(公政公約第2、26條,經社文公約第2條)與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最核心之平等權保障與不可歧視對待原則。依法應予撤銷。
  • 截至109年12月31日,太極門稅務案件總計案件經過25次復查決定,35次訴願決定(含再訴願),歷經387位訴願委員(含再訴願),1,126法官,230次判決,74次庭訊,其中更有11位法官審理太極門稅案超過(含)30次,均未依法迴避。耗費龐大的行政資源、司法資源、浪費公帑及社會成本。依憲法及依兩公約保障有效救濟,依法應予撤銷。
  • 侯寬仁檢察官於85年12月23日即陸續將掌門人夫婦資產全數凍結,國稅局竟又對掌門人夫婦財產重複禁止處分長達二十幾年,行政救濟過程國稅局輸了18次,稅捐單位不斷重核,納稅人贏不是真贏,形成萬年稅單,不僅嚴重剝奪人民獲得及時有效司法救濟之機會,違反憲法第16條對人民訴訟權利之保障與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長期訟累無疑是迫害人民之財產與自由,違背憲法第15條、第23條對人權之保障以及公政公約第2條、14條有效救濟之規範,應予撤銷。
  • 綜上國稅局所有的瀆職違法,隱瞞事實、隱匿證據、偽造文書,且藐視司法判決、無視監察院調查糾正、違背行政院跨部會議決議、欺騙立法委員、漠視考試院公務員懲戒法之約束等等,國稅局凌駕一府五院、僭越職權、衝撞五權憲政體制,其犯行已動搖五院、動搖國本。二十幾年來,所有的官方證據均證明太極門無罪無稅,確為政府機關之違誤所造成,國家有義務及責任平反冤錯假案,違法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太極門假案,25 年來,違法、犯法的官員,不斷的藐視司法、破壞朝綱體制、破壞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文化生活權的自由,違法禁止處分、違法查封且超額查封,嚴重侵佔民產超過20 年,剝奪人民自由使用、處分自有財產權,甚至違法強行拍賣,搶奪民產,違法收歸國有,人民不僅財產權不保,包括最基本的生存權也遭到剝奪,已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一、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二、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違法、犯法的官員嚴重傷害國家、傷害人民、侵害人權,侵害太極門師徒受兩公約保障之文化生活權,長期無法自由行使弘揚太極門文化、以及推動世界愛與和平及良心文化之權利,讓太極門師徒二十幾年來處於痛苦折磨!檢察官侯寬仁及國稅局聯手造假的太極門法稅假案,長年來不斷的侵擾太極門師徒,讓人痛苦不堪,難以脫身,非常不人道,實在是人間的悲劇,嚴重的違反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延宕二十幾年的違法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 公權力迫害無限期追訴 轉型正義從個案落實

  • 此案乃侯檢察官代表國家對百姓非法提起公訴,違法搶奪民産、造成人民財產的損失、人格名譽的損害,以及20餘年長期的痛苦折磨,不但嚴重浪費國家公帑、司法資源、行政資源及龐大的社會成本,更嚴重侵害人權,傷害人民、傷害國家。其藐視司法、破壞朝綱,嚴重違反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利用國家公權力霸凌人民,迫害宗教自由、信仰自由及文化生活權之自由等犯行令人髮指。由其違法起訴所衍生的違法稅單,依法應予撤銷。

法官蔡甄漪在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任內承辦雙北地區搶奪案,遭監察院調查認為先入為主,違反客觀性、無罪推定,過程嚴重疏失,13票全數通過彈劾。而侯寬仁遭監察院詳列八大違法,犯行更嚴重,卻無任何懲處,且高升廉政署副署長。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是公權力迫害,不能有追訴期限,例如228 事件之賠償、江國慶案件之懲處及賠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被控長期與涉訟當事人不當接觸,並購買股票獲取利益等犯行已超過十年,仍遭彈劾。

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憲法第九章監察權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憲法與監察法對監委彈劾權並沒有時效規定,侯寬仁檢察官對太極門案件的迫害未曾中斷,國家暴力的人權迫害不應有追訴時效之限制,侯寬仁應撤職查辦。

依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為高於國內法律之國內法。「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為該施行法第2條、第3條明文。而依公政公約第2條國家各機關皆有給予人民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而所謂的有效救濟之國家義務,在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8段特別提及,若未給予侵害人民權利的國家機關人員懲罰,國家最終就沒有能夠按照公政公約第2條的規定確保《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最後引起締約國對這些權利的侵犯。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16段亦提及,第2條第3項規定,締約國必須向其《公約》權利遭到侵犯的個人做出賠償。如果不對那些《公約》權利遭到侵犯的個人做出賠償,對於第2條第3項的效力有關鍵作用的有關提供有效救濟的義務就不能予以履行。賠償包括:將侵犯人權者繩之以法。公政公約第31號一般性意見第18段明確指出,締約國必須確保將肇事者繩之以法。如果不把肇事者繩之以法,就可能會引起對於《公約》的再次違反,且不能因為那些可能被控應對這些行為負責的人具有官方地位,而免除他們的法律責任。

《世界人權宣言》序言開宗明義指出,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縱觀侯寬仁擔任檢察官時期所辦的案子,周人蔘案、馬英九案、雲林廢土案,都是以類似太極門冤案的手法迫害人權、濫權起訴,令人民陷於恐懼之中,其惡行更為重大。依我國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應給予侯寬仁最嚴厲之懲處,並撤銷所有違法課稅處分,撤銷違法拍賣,退還遭收歸國有之土地,還太極門師徒清白與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