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案件說明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迄今超過半個世紀,本質從無改變,從無課稅問題。-
一、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稅,違法課稅處分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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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因宗教掃黑,太極門遭受無妄之災,遭不實匿名檢舉之後,高雄地檢署查無不法而簽結,新竹地檢署調查之後亦於媒體公開表示即將簽結。然同樣是不實檢舉,侯寬仁檢察官竟無視高雄、新竹之調查結果,違法一事三辦,濫權搜索偵辦太極門。侯檢察官因查無犯罪證據,於起訴前六日,傳訊國稅局官員史越生作偽證,史越生未曾到過太極門也未實質查核,竟謊稱太極門是補習班,涉嫌逃漏稅。侯檢察官從無告知罪名,未詢問當事人關於證詞的意見,逕將史越生未經實質調查的證詞當作起訴逃漏稅主要的證據違法起訴,並違法移送至國稅局,國稅局亦無進行調查,僅憑起訴資料逕將太極門當成補習班,在無合法課稅依據的情況下,違法課稅並重罰。
然多年之後,史越生向媒體表示,太極門案件是由侯寬仁主導,案發當時侯寬仁找他去作證,只是做做樣子。面對記者追問:「就是不管你做什麼,反正他寫他的就是了?」史越生頻頻點頭。史越生還爆料指出:「那時候人家找我,我就跟他講,這案子有問題呀。沒有人要聽嘛!」他認為辦稅捐要看證據,太極門案要等證據,錢從哪裡來,解釋不清就不能算。但是調查局市調處,仍執意要他「就這樣辦」。顯見檢察官指控太極門逃漏稅,根本是無中生有,檢察官和國稅局「套招」產生的違法稅單,就應該立即撤銷。
更何況96年刑案已經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欠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敬師禮是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練功服等用品非營利販售。與掌門人夫婦無關,沒有任何欠稅問題。98年刑案遭無辜羈押之被告均獲國家冤獄賠償,再次證實太極門遭受冤抑。足證並無任何課稅問題。在刑案判決確定之前,前財政部次長王得山、王榮周均曾表示,太極門稅務案件是從刑案衍生而來,刑案無罪,課稅處分就會撤銷。在最高法院宣判太極門無罪、無稅(沒有欠稅)之後,前財政部部長暨駐WTO大使顏慶章表示,對於刑事法院裁判確定所認定的事實,行政機關沒有理由不加以引用。因此由刑案不實起訴所衍生的違法課稅處分,應依法撤銷,且應立即撤銷違法執行。
依據行政法院29年判字第13號判例、32年判字第18號判例、及42年判字第16號判例,國稅局自應依據刑事判決結果撤銷違法稅單。國稅局將非屬課稅客體之受贈免稅所得當作應稅所得課徵所得稅,對與掌門人夫婦無關且非屬銷售貨物之弟子集體消費代辦行為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自始課稅主體、客體錯誤、事實認定錯誤及適用法律錯誤,係非法課稅,稅單自始無效。
- 二、課稅處分自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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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年12月19日檢調搜索太極門當天即散佈不實訊息,隔天各大報紙即刊載太極門詐財31億,涉及逃漏稅捐。然根據銀行85年12月28函覆檢察官所凍結,與案件相關之兩帳戶金額,總共僅61萬餘元(此款並非補習班學費,亦非營業收入)。檢察官抹煞銀行回函,繼續捏造不實金額,誣指該兩帳戶金額有32億餘元,並同時主張是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又指稱是補習班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違法課稅,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太極門並非營利單位亦非補習班(此經教育部於86~89年兩度發函及於立法院公開證實)。因此,銀行帳戶內沒有任何補習班學費收入及營業收入。
法院於審理太極門案件期間,於86年10月去函詢問台北國稅局核課補徵稅捐之情形,台北國稅局收文後遂於22日指派稅務員簡禎壽協助辦理。不料簡禎壽卻未依法、依職權踐行任何調查程序,竟完全依照檢調移送之不實、不法起訴書所不實捏造之32億餘元補習班學費等資料,於接案後二天之內(即86年10月24日)即作成「查緝案件調查報告書」,誣指太極門為補習班,並通報中區國稅局,造成台北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於86年12月間違法發單核課80-85年度綜合所得稅並重罰。
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對所得性質之認定嚴重矛盾,竟未依法等刑案判決確定所得性質,也未依職責調查,亦未予給當事人說明陳述的機會,更未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盡舉證責任,亦無就銀行帳戶金額逐筆調查舉證,僅憑不實起訴書及捏造之不實金額,就違法課稅重罰。而25年來掌門人夫婦共25次函詢國稅局,其所稱32億餘元補習班學費之法理、證據為何?國稅局均未曾明確答覆,亦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條行政行為應明確性原則。
國稅局自始未依職責調查,此事實自台北國稅局於87年3月27日財北國稅法字第87122414號函中區國稅局,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以及89年3月7日台北國稅局於財北國稅法字第89008316號函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均明確證實台北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自始均未依職責調查即強徵課稅,稅單自始無效。
所得稅法第83條之1其立法理由揭明:應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以避免浮濫並使執行有所依據。且財政部亦指出:「其適用時應具備兩個重要條件,其一必須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其二須報經財政部核准,缺一不可。」國稅局以所得稅法第83條之1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推計課稅,卻沒有事先報經財政部核准,違反法定程序要件。甚至違反推計課稅不得推計處罰之規定。財政部賦稅署前副署長許春安在其任內亦曾於98年11月24日公開表示,國稅局未報經財政部核准,不能補正,核課期間過了,不能補就要認輸,因此該稅單應自始無效!
前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特聘教授黃俊杰在「萬年稅單及限制出境議題之憲法學術研討會」中,以「稅捐核課及救濟法制之檢討」專文指出:「採用間接證明所得查核法,應以慎重之態度,並嚴格限制適用之要件,同時要求『必須有重大逃漏稅嫌疑』及『報經財政部核准』。其中,『報經財政部核准』,為必要之法定先行程序。若未報經財政部核准者,則應引用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六款,認其為不可補正之行政行為,即處分無效」。
復查決定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應於兩個月內完成,然在太極門稅務冤案,國稅局遭訴願會、法院撤銷發回後,每次都超過兩個月才做出復查決定,中區國稅局更於財政部訴願會90年9月5日第二次撤銷原處分後,擱置兩年,任憑核課期間屆滿,於92年8月19日方做成第三次復查決定,嚴重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77號揭示之:凡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差一天都違憲。超過核課期間再發單,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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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監察院兩度調查,認定本案有侵害人權之重大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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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91)院台司字第0912600349號函附調查意見,詳列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涉犯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嚴重違反科學辦案、戕害司法威信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嚴重侵害被告之權益、戕害檢察官公正執法形象等八項重大違法,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且認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侯寬仁也自承未予調查,以及自承全案起訴後其自行發函內政部、縣市政府解散太極門,或予以斷水斷 電,都沒有經過機關長官核定,還有只依證人片面指述,就將掌門人夫婦名下所有不動產全部扣押,更承認對所謂「受害人」名單,也沒有查證是否屬實,就草率起訴。況且起訴書為檢方待證之陳述,顯見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僅憑刑案起訴書所發出之稅單,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乃自始違誤無效。
監察院(98)院台財字第0982200593號函再度調查,詳列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未善盡覈實調查、核定之責;未依職權積極釐清案關所得性質,核有明顯怠失;未盡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不利部分均應注意之責等7項重大違法而予以糾正。前監察委員錢林慧君於106年7月13日【假案平反】記者會暨研討會公開表示,太極門稅案有七點的糾正,每一個糾正的時候,國稅局就說:「啊!我們弄錯了!」100年她就跟財政部長講:「這個應該是可以結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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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乃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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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年度綜所稅,是因為國稅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發單前未依職權調查且隱匿證物、未給當事人陳述機會而造成違法課稅及枉法裁判,依據國際人權兩公約之規定,國家負有給予有效救濟之義務。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80至84年度綜所稅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之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候調查密度及證據證明力均有較高標準的刑事法院判決確定所得性質。卻在刑案三審判決(96年7月13日)確定所得性質之前,於94年搶先做出判決,將80、82、83及84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撤銷,唯獨判決81年度綜所稅敗訴。且81年度綜所稅是以台北國稅局為代查機關,而台北國稅局85年度之課稅處分,已經在94年9月、98年8月、104年3月及104年7月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16位法官,4次判決撤銷。課稅方法,所持事證完全一致的81年度綜所稅判決,自屬違誤,至為明確。
原受命法官黃淑玲審理80至84年度綜所稅時,開四次庭進行調查準備程序之後,竟突然遭調職到最高行政法院。繼任之許武峰法官,未重開準備庭,即進行辯論程序,且私下向中區國稅局調取當事人之偵查中筆錄,卻未依法提供當事人辯明,更無視中區國稅局隱匿有利掌門人之事證,將全部表示贈與的證據,不實登載僅有5人為贈與,無視80至84年度綜所稅乃相同性質、同一事實,竟做出割裂事實的歧異判決,獨判81年度綜所稅敗訴。
掌門人提出上訴,卻因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審,不審究事實,且原審黃淑玲法官已參與實質審判,心證已成,又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本案卻未依法迴避,並判決駁回,嚴重侵害掌門人之審級利益。24年來黃淑玲法官累計承審太極門稅務案件高達34次,在其既定成見之下,根本沒有勝訴的機會,嚴重侵害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有效救濟及公平審判之基本人權。
國稅局對太極門之所有違法課稅皆起源於檢察官的起訴書,當時侯寬仁將同一筆金額誣指為二:一者指向詐欺所得,一者指向補習班學費,並由刑事案件進行審理,因此必須確認此筆金額到底是詐欺所得,亦或是補習班學費?若屬於詐欺所得,就不會有學費與逃漏稅之問題,因為若是不法所得,政府怎能課稅?刑事案件的審理就是要釐清真相,所以當刑案尚未判決之前,國稅局怎能未依職權調查就發單課稅?行政法院怎能自行先做出判決?更何況國稅局自始至今從無依法舉證,其課稅處分僅依據檢察官之不實起訴書,而96年刑案確定判決已寫明,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敬師禮為贈與性質,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之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欠稅問題,專責逃漏稅大案的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表示,你用免稅所得去給人家課稅說是補習班就去課稅,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及租稅法令。且教育部三度表明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國稅局也於101年承認太極門並非補習班,顯示課稅基礎事實自始錯誤。
國稅局就應當要將錯誤的稅單撤銷,才符合司法法治的精神!怎可藐視司法正義,持續違法課稅、違法拍賣、搶奪民產,侵害人權,傷害國家,傷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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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指出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有未及審酌之新事實、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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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亦指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表示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未及審酌刑案判決及公告調查7,401份申明表所認定之贈與事實,且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證實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及課稅處分均屬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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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不是補習班,不是營利事業機構,沒有學費,沒有營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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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為古傳氣功武術修行門派,自55年陸續加入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成為團體會員。太極門師徒多年來均依照武術、道教團體之章程,遵循宗旨,弘揚文化、淨化人心,備受氣功協會、武術總會、道教會之推崇。因此,絕非營利事業機構,從無營業行為,更不是補習班。
81年度綜所稅係以補習班名義課稅,但補習班之最高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早於86.10.2第860115257號函及88.11.15台(88)社(1)字第88139298號函指出太極門不是補習班,更於89年12月21日立法院公聽會明確表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93年11月1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台北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對此被告(指國稅局)也不否認。」94年7月27日劉麗霞更當庭承認,國內並無國術館遭課徵所得稅,而遭法官質疑為何「獨厚」太極門?101年8月3日台北國稅局之重核復查決定,以及102年11月27日中區國稅局之重核復查決定亦均已認定太極門並非補習班,並承認敬師禮之贈與性質。
依財政部64年函釋「教會傳道人接受信徒之贈與免納所得稅」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於92年特別發函證明其所屬團體會員從無因弟子贈與敬師禮而遭課稅之例。故台灣數萬個氣功、武術團體及宗教修行、團體,亦沒有任何師父或傳道宗教上師,曾因弟子贈與敬師禮或收受信徒供養金而被課稅。
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86年教五字第69135號函規定,氣功等民俗技藝,與短期補習班設立目的不合,依規定不准以補習班立案。台灣省稅務局76年稅2字第03378號函,及財政部84年台財稅第841634845號函規定,氣功、武術團體依法無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及台北稅捐稽徵處於83、84、85年間曾經實地查核,證實太極門無販售物品情事,未曾發單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另台北市政府負責營業登記之建設局,於85年11月13日也曾派員至太極門實地商業稽查,證實「現場為武術館,傳授氣功,並無營業情形」。故太極門非營利機構,自始無營業稅問題,更無營所稅及罰鍰問題。
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得再以起訴書作為課稅依據,並以公告方式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百分之百均表示敬師禮為贈與,無任何人稱是學費,與刑事判決認定贈與之結果相同。雙方已就認定事實之調查方法形成共識,成立行政契約,且基於誠信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國稅局即應依據公告調查結果,徹底終結違法課稅。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亦指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表示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未及審酌刑案判決及公告調查7,401份申明表所認定之贈與事實等新事實、新證據。證實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及課稅處分均屬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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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99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已承諾撤回81年度綜所稅之強制執行,執行署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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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6月17日立法院公聽會,財政部及中區國稅局已承諾撤回81年度綜所稅之強制執行,並於2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案。公聽會之後,時任財政部長李述德於99年7月22日要求中區國稅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並陸續行文立法委員田秋堇、涂醒哲及周守訓,均表明「洪石和君81年度綜合所得稅移送執行案撤回執行之可行性……已責請本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審酌具體事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規定辦理。」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亦均發函新竹分署,表明80至8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案,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所作之核課處分,若為不同之見解,恐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甚鉅,要求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停止執行。如今其他年度綜所稅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皆已更正為零,更不應強行拍賣。
88年刑案尚在審理階段,立法院第四屆立法委員82人,以國稅局發單課稅違反程序正義,共同連署要求國稅局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102年11月也有33位立法委員共同提案連署,請財政部依據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及公告調查結果之贈與事實,撤銷違法處分。至今已有超過300位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多次連署、提案、質詢,或召開記者會、公聽會與協調會,直指國稅局之違法,要求撤銷違法的課稅處分。然多年來國稅局卻持續違法強徵課稅與違法強制執行,一再欺騙人民、浪費公帑,傷害國家,傷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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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於行政一致性、行政自我拘束、禁反言及憲法平等原則,81年度綜所稅應為一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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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自民國55年成立到79 年,以及從86 年至今(110 年)都沒有稅的問題,為何只有80~85 年六個年度被課稅?108年底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已將其中80、82-85五個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綜所稅課稅處分更正為零,唯獨81年度仍以補習班名義強徵課稅。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成立至今55年,本質從無改變,其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及文化、宗教的公益團體之本質,業經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台北市國術會、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內政部、台北市政府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一再證實與確認。基於行政一致性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禁反言」原則及憲法平等原則,同事實、同證據的81年度綜所稅,亦應相同處理,更正為零。國稅局及法務部執行署,應該馬上撤銷違法稅單與強制執行,返還遭違法没收之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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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度發函,直指81年度綜所稅應與其他年度一致性處理,並建議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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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9年5月5日、7月23日二度發函中區國稅局,並副知新竹執行署。函文引用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不受81年度綜所稅之拘束」之見解,表示81年度之相關課稅處分有之前未及審認之新事實新證據,請中區國稅局依80、82-84年度綜合所得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處理,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0條撤回執行。故中區國稅局撤回執行於法有據;而新竹分署明知執行名義有問題,依法應立即停止執行,將案件退回移送機關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然卻違法強行拍賣,造成太極門師徒無法彌補的損失及對於政府的不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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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新竹分署明知太極門81年度綜所稅執行案,依法應停止並退回移送機關而不停止,仍強行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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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三審級法院已於96年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沒有欠稅問題。81年度綜所稅無合法之課稅依據,且國稅局從無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盡舉證責任,金額之計算亦屬錯誤違法。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於99 年6 月17 日立法院公聽會亦已承諾撤回執行,財政部更多次發函表示已責令中區稅局撤回執行,中區國稅局及苗栗分局亦發函新竹分署要求停止執行。新竹分署明知依法不應徵收,卻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依職權停止執行,而行政執行署署長林慶宗竟於108年3月28日以行執綜字第10830002180號函命下屬機關新竹分署,積極進行拍賣程序,並協調納入國有承受,且無視新竹分署查封土地之價值已經遠遠超過其欲執行之金額,竟還要求新竹分署囑託士林分署及高雄分署違法加封台北市南港道館、汐止瑞士山莊的房地產及高雄市瀨南街高雄道館。甚至於108年5月新竹分署向其詢問是否得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時,林慶宗竟要求新竹分署繼續執行。
行政執行署及新竹分署無視太極門師徒數次提出聲明異議,表示太極門在75年即加入中華民國道教會及台北市道教會為團體會員,所有道館均是太極門師徒傳道、修煉之場所,而苗栗山區土地及瑞士山莊乃修行道場預定地,太極門弟子心中的修行聖地,均相當於教會禮拜之場所、用地。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22號一般性意見:「禮拜的概念擴及於直接表明信仰的儀式和典禮,以及這些行為整體所包含的若干實踐,包括建築禮拜場所、儀禮和器物的使用、陳列象徵物和過節假日和休息日。」我國強制執行法第53條規定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不得為查封之對象,同法第113條:「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與《公政公約》保障宗教信仰的精神相符,所以太極門道館及道場預定地自不得予以查封及拍賣。然太極門之高雄市瀨南街道館、台北市大安、古亭及南港道館,還有苗栗山區土地及新北市汐止瑞士山莊卻屢遭違法查封。苗栗之修行道場預定地甚至遭違法拍賣,收歸國有。
而在拍賣之前,新竹分署竟於109年3月2日公文上記載「擬請士林分署登打績效,並回饋本分署(新竹分署)二分之一。是否同意?恭請裁示」預謀與士林分署瓜分績效,令人心寒,更令人不齒。尤其執行署更透過媒體,違法洩漏當事人個資及執行細節,侵害個人隱私權,並誤導社會大眾,損害太極門師徒清譽。甚至再以無中生有誣指養小鬼之罪行,嚴重傷害國家、傷害人民及傷害太極門師徒之名譽。令人懷疑行政執行署署長林慶宗、副署長陳盈錦均涉嫌共謀與包庇及搶奪民產。嚴重侵害太極門師徒的思想自由、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文化生活權,侵害人權。浪費行政資源、司法資源、社會成本,浪費公帑,傷害國家,傷害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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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新竹分署未通知當事人侵入私人土地,且違法強行拍賣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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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強制執行法第77條及第77-1條規定之精神,若要履勘土地,行政執行署應該要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從新竹分署的履勘筆錄始得知,新竹分署108年4月12日上午10:00及109年6月18日上午10:20在未知會當事人情況下,新竹分署執行官等人私自闖入當事人位於苗栗縣銅鑼鄉土地履勘,已明顯地違反刑法第306條之規定。
109年7月31日新竹分署違法執行拍賣52筆土地,但卻未全部完成履勘,根本不知土地之明確位置,就逕行拍賣,根本是詐騙投標人。而且拍賣公告本無限制人數進入之規定,竟臨時於拍賣現場張貼公告變更為只限制三人入場,拒絕投標人進入現場監看開標程序,且拒絕投標人於開標前補件,嚴重違反拍賣應公開之規定,顯見新竹分署執意違法強奪太極門的道場預定地,致人民財產、名譽之損害至鉅。尤有甚者,就上開執行程序之瑕疵,代理人已當場聲明異議,新竹分署竟置若罔聞,逕於當天立即在媒體發布8月21日進行第二次拍賣。二拍當日,在無人應買之下,50筆太極門道場預定地(一拍為52筆,二拍逕自挑選其中50筆)竟當場由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作價承受,直接將土地收歸國有。執行署、國稅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罔顧法令,更無視當事人於109年6月16日、7月13日、7月31日、8月18日、8月21日、8月26日多次聲明異議,剝奪當事人合法權益,更陷國家於不義,且非法圖利國庫、圖利自己及圖利他人。尤有甚者,違法拍賣之後,法稅改革聯盟志工於街邊安靜、和平舉牌,宣導法稅常識並聲援太極門,質疑執行官李貴芬領取多少獎金?竟遭警察違法盤查及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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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太極門掌門人夫婦沒有欠稅,而是國稅局偽造文書,強搶民產,至今仍積欠太極門掌門人夫婦數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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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明知掌門人夫婦全部財產遭檢察官違法扣押凍結,且該局於87年5月9日對掌門人夫人之財產亦已實施禁止處分,租稅保全顯然無虞,竟於92年7月15日將85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現更名為台北分署)違法強制執行。92年8月12日執行處對全國30家金融行庫及49家證券投資公司全部都發出扣押或執行命令,完全不管是否為掌門人夫婦之往來行庫,嚴重傷害太極門師徒名譽、信用,嚴重侵害人權。
掌門人夫人於92年8月22日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表明俟台北地方法院解除財產凍結後立即提供辦理擔保,國稅局於同年8月29日同意當事人擔保之申請,並發函台北行政執行處暫緩執行,經台北行政執行處核准延緩執行兩個月至92年11月2日止。刑事案件於92年9月25日獲無罪判決,當事人隨即於同年10月7日備妥資料向法院聲請解除凍結,述明財產於解除凍結後立即提供予國稅局擔保。台北地方法院遂於10月15日正式解除全部資產之凍結。
然國稅局為達執行目的,竟蓄意於延緩執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在局長張盛和簽核後提前於10月20日發函台北行政執行處,要求繼續強制執行,且變造發函日期偽造公文書,將10月20日的發文日期塗改倒填為10月15日(即法院解凍資產日),以掩飾其知悉法院已解凍資產之事實。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存款及股票被盜領、盜賣一空後,台北行政執行處92年11月6日才將已執行完畢之命令送達當事人,剝奪當事人聲明異議之權利。94年於行政法院拆穿其塗改發文日期涉嫌偽造文書後,台北國稅局才將遭違法執行金額,違法以名實不符、與法律規定不合之「退稅」之名義返還當事人,卻拒絕返還積欠之利息,連同其違法盜賣股票所產生的損失,難以計算,以機會成本計算高達三千多萬及違法強徵銀行存款等,台北國稅局至今均未歸還。中區國稅局則因將應退稅金額違法抵繳、違法強徵銀行存款,加上前述兩種金額之應返還利息,總共積欠太極門掌門人336萬餘元,仍未歸還。
- 十三、太極門案成為全球性議題,引起國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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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案多處違反憲法及國際人權兩公約所保障的基本人權,引起國際人權專家之關注與聲援。兩公約國際審查小組於102年來台審查國家人權報告時,更特別詢問太極門稅務案件之狀況。此外,知名的義大利宗教學家Massimo Introvigne教授也投入關心太極門冤案,並將太極門案寫入《寒冬》雜誌,這是一本以關注全球宗教信仰人權狀況而知名的雜誌;Massimo Introvigne不只撰寫台灣太極門案白皮書「被抹煞的正義」,也出版一本寒冬選集,深入探討太極門案。他更執導影片「正義問題-以台灣太極門稅案為例」,並於109年11月19日在美國國務院舉辦的「第三屆促進宗教自由」部長級會議的周邊會議中,進行全球首映!Massimo Introvigne更專程自義大利飛往美國華盛頓,參加 110年12月7日國際記者會,揭露太極門案之宗教信仰自由迫害。
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具有特別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 CAP-LC (Coordination des Associations et des Particuliers Pour la Liberté de Conscience)「爭取個人及組織良心自由協調會」在2021年已經兩度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遞交關於太極門案件的書面報告,並發出警告:「稅,經常被用來作為歧視少數宗教與心靈團體的武器。這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也是人權界應該注意的問題。」並強調台灣政府沒收太極門修行聖地的問題必須獲得解決。
2021年7月13日~15日全球規模最盛大、最重要的宗教信仰自由活動—國際宗教自由高峰會(Inter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Summit,IRF)在美國華盛頓特區舉行,兩場「攸關正義的問題:太極門案」研討會引起高度關注。前美國國際宗教信仰自由無任所大使暨IRF共同主席山姆•布朗貝克(Sam Brownback) 到研討會現場表達關切,並強調:「政府的作用是保護一個人與生俱來為自己的靈魂選擇未來之路的權利」。短短半個月之內,超過200個國家的媒體相繼報導相關訊息,太極門師徒遭受信仰迫害的新聞遍及全球!IRF另一位共同主席暨蘭托斯人權基金會主席卡特里娜•蘭托斯•斯威特(Dr. Katrina Lantos Swett受訪時表示:「我仍在了解這個(太極門)案件,但我知道越來越多了解此案的人,都同意這是一個不公義的案件,我們必須要研究並解決它!」2021年8月22日聯合國基於宗教或信仰的暴力行為受害者國際紀念日的系列會議中, Dr. Katrina Lantos Swet即公開表示:「大多數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事件都發生在非民主國家,然而,不幸的是,民主國家也出現類似的情況;她補充說明,韓國以COVID-19為由而歧視某些團體,以及台灣專制的稅務官僚對太極門所採取的行動,都是在我們原本讚賞的民主國家所發生侵犯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實例。」
包含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具有特別諮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 CAP-LC (Coordination des Associations et des Particuliers Pour la Liberté de Conscience)「爭取個人及組織良心自由協調會」截至2022年2月28日為止,國際非政府組織已經四度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遞交關於太極門案件的書面報告,並發出警告:「稅,經常被用來作為歧視少數宗教與心靈團體的武器。這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也是人權界應該注意的問題。」並強調台灣政府沒收太極門修行聖地的問題必須獲得解決。
國際專家並連署致信給蔡英文總統表達關切,直指「此案還具有重大的國際影響,因為人們普遍擔心稅法可能會被某些政客或官僚用來歧視他們所莫名不喜歡的宗教和心靈修行團體。歐洲人權法院和美國法院均表示,這種稅收制度的使用是不恰當和非法的。」「世界正在關注太極門案,因為這彰顯年輕的民主國家,在轉型過程中,是否願意捍衛基本人權與宗教信仰自由,並對過去的錯誤補償與反省,太極門案是過去時代的產物,當時台灣的宗教信仰自由仍未得到充分尊重。然而,對太極門的迫害行動,讓人懷疑過去威權時代的問題是否已經完全解決了。」敦促盡速終止對太極門的人權迫害。此封信函內容亦被發佈在《寒冬》。
- 十四、本案嚴重違反國際兩公約,亦是違反法治精神之重大人權保障指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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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極門案除了引起國際關注,在國內亦經監察院調查列為重大侵害人權之指標性案件,台灣建國百年之賦稅人權白皮書亦將本案列為賦稅人權指標性案件。在司法院大法官 794 則解釋中(截至109年8月28日),與稅有關的釋憲計有 131 則,其中有56則法律及解釋函令被宣告違憲,而其中17則,被宣告違憲者所違反之精神或原則,在太極門稅案中,皆可見到相同之違憲型態。課稅處分違反憲法任何規定,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就是無效。二十幾年來所有證據都證明太極門的性質,也證明太極門的確沒有欠稅,更何況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不僅違法拍賣土地,其總共尚積欠掌門人夫婦數千萬元未還,行政機關卻一錯再錯,濫用公權力霸凌人民,甚至強行拍賣太極門道場預定地。政府乃為服務人民而存在,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授權,本應以民為主,以法為規,應站在保護人民權利的立場依法行政,有錯誤即應改正,怎能縱容包庇財政部、國稅局、行政執行署的少數違法官員綁架整個國家體系,反民主、反法治、反人權,恣意侵害人民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及文化生活選擇權,違反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世界人權宣言,讓民主法治國家淪為強盜國家,陷國家於不義。
平反過去威權體制造成的假案和冤屈方為民主進步之精神,尤其台灣自詡為民主法治的國家,也開始施行國際人權兩公約,其法律位階僅次於憲法,高於法律,行政機關更應依法行政、保障人權,並嚴懲違法濫權、迫害人民之違法官員,讓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既然太極門假案司法三審判決確定無罪、無稅(沒有欠稅),違法課稅處分就應該依法撤銷。同時監察院也調查檢察官偵辦起訴及國稅局確實有多項嚴重違失,最高行政法院也提出最新見解證實81年度綜所稅是錯誤的課稅處分與判決,且相同事實之80、82-85年度綜所稅,業經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將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更正為零,中區國稅局應依行政一致性、行政自我拘束、禁反言及憲法平等原則,將81年度綜所稅為相同之處理。110年2月20日聯合國世界社會正義日暨二二八事件紀念日前夕,以「二二八公權力濫用之反思」為題之國際會議中,專責逃漏稅大案的前高雄國稅局簡任稽核黃坤光指出,太極門案確確實實是非法課稅,當然就要還給人民,且台灣永社理事長黃帝穎律師亦於110年呼應1月23日世界自由日及1月24日聯合國國際教育日之「從良心教育談民主自由之落實」國際論壇,公開指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8條修正條文,行政機關亦可以依據新事實、新證據,自行撤銷違法之81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及強制執行,以免繼續傷害國家、傷害人民、侵害人權,更耗費無數國家公帑、行政資源、司法資源及寶貴的社會成本。
研究太極門案件多年的美國天普大學法學教授暨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的顧問肯尼斯•雅各布森(Prof Kenneth Jacobsen)表示:太極門案是他見過在賦稅和宗教自由領域侵犯人權最特殊的案件,並認為這個案件是台灣司法制度上的一個汙點。這是對正當程序最嚴重的剝奪,對公平最嚴重的違背,對宗教自由最嚴重的侵犯;台灣政府應該做正確的事,1992年(81年度)的稅單,應審及其他年度的情況,予以撤銷並歸還其被非法沒收的財產
國家是否能邁入真正民主自由,端看政府是否願意正視公權力侵害人權的問題,是否願意面對錯誤、改正錯誤,還人民一個公道,太極門師徒以二十五年的血淚,期盼喚醒政府的良知,真正落實轉型正義,依我國憲法、國際人權兩公約及世界人權宣言,撤銷所有違法課稅處分,撤銷違法拍賣,並返還國稅局所欠款項及遭收歸國有之太極門修行道場預定地,還給太極門師徒清白與公道。為了民主、法治、人權、自由,也為了宗教、信仰、文化自由,鑑請 鈞座陰陽分清、是非分明,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兩公約之人權保障,用事實、證據、良心、公平、正義,依法行政、秉公處理、嚴謹確實,留名千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