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反1219行動聯盟-關於假案-大事紀

太極門假案大事記

85年11月

高雄與新竹地檢署皆查無不法簽結

高雄與新竹地檢署同時接獲不實檢舉,皆查無不法而簽結。

85年12月19日

台北地檢署侯寬仁檢察官一事三辦

台北地檢署侯寬仁檢察官僅憑不實檢舉,一事三辦,搜索太極門各道館。

85年12月25日

公開利誘,呼籲成立自救會

搜索後僅六天即透過媒體公開利誘,以「盡速完成登記,以便先行確保自身權益」為由,呼籲成立自救會,企圖造成多人受害的假象,再倒果為因,羅織罪名。

86年4月9日

傳訊國稅局人員配合偽證

侯寬仁傳訊未曾對太極門實質調查的國稅局稅務員史越生作偽證,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涉嫌逃漏稅。並直接於起訴書中引用史越生不實證詞,做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及逃漏稅之唯一證據,提起公訴。針對史越生之證詞,侯寬仁檢察官竟從未訊問掌門人夫婦予以說明之機會。

86年4年15日

起訴

侯寬仁羅織詐欺及逃漏稅捐的罪名,在起訴書中,將其捏造的不實金額,一面誣指是詐欺所得,請求法院依法沒收;一面又誣指為補習班學費及營業收入,移送國稅局違法課稅及重罰。

86年4月25日~6月18日

侯寬仁越權指揮縣巿政府斷水、斷電及解散

分別發函內政部、各縣市政府,命令解散太極門。甚至直接發函台北市、台北縣政府工務局要求對太極門斷水、斷電貫徹執行「解散命令」。

86年10月~86年12月

國稅局未查明即以補習班名義違法發單課稅

國稅局未依法等待刑事判決確定所得性質,未依職責調查,完全依照起訴書不法、不實的資料及金額,以太極門為補習班違法發單課稅並重罰!

86年10月29日

教育部證明不是補習班

教育部第860115257號函: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本質上不屬於補習班。

87~91年

訴願會五次命國稅局調查敬師禮性質

財政部訴願委員會五次撤銷原處分,均命國稅局調查敬師禮性質。太極門弟子提出上萬份贈與書證。國稅局竟只認定10人為贈與。

87年3月27日

台北國稅局於公文自承沒有調查

台北國稅局於財北國稅法字第87122414號函中區國稅局,自承太極門稅務案件係由調查處查核,非由該局查帳核定。證實台北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均未依職責調查即強徵課稅。

88年9月1日

82位立委共同連署要求撤銷稅單

第四屆立法委員有82人共同連署,就國稅局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發單課稅,要求國稅局撤銷違法之課稅處分。

88年9月9日

撤銷封館解散命令

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全部撤銷違法之解散命令。

88年12月24日

教育部第二次證明不是補習班

教育部台88社一字第88157969號書函:「太極門並非補習班」。

89年3月7日

台北國稅局再次於公文自承未調查

台北國稅局發函台北市調查處,自承「本局原核定之內容、性質及金額,均以貴處通報資料與核算為準據。」再次證實台北國稅局未依職責調查即強徵課稅。

89年12月21日

教育部第三次證明不是補習班

立法院公聽會。教育部代表指出:「太極門的的確確不是補習班。」

91年3月4日

監察院認定侯寬仁有八大違法, 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

監察院調查意見認定侯寬仁涉有違八大違法,函請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並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侯檢察官亦自承未予調查。不符證據法則的起訴書,根本不能提起公訴,更不能作為課稅依據。

92年9月25日

刑事一審判無罪

刑事一審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等均無罪

93年11月17日

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開庭時臺北國稅局代理人劉麗霞說:「太極門並非補習班,對此被告(指國稅局)也不否認。」

94年5月25日

中高行撤銷稅單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中區國稅局違法之課稅處分。

94年9月2日

北高行撤銷稅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台北國稅局違法之課稅處分。

94年12月13日

刑事二審判無罪

刑事二審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無稅,並認定弟子之敬師禮為贈與,屬免稅所得;弟子互助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無任何課稅問題。

96年7月13日

刑事三審判無罪無稅

刑案三審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無稅確定。

97~98年

獲國家冤獄賠償

所有遭侯寬仁羈押之無辜被告全部獲得國家冤獄賠償。

98年8月6日

最高行判太極門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臺北國稅局之上訴。

99年6月17日

財政部承諾二個月內解決案件

財政部、國稅局在立法院公聽會允諾現場之決議,答應撤回81年度綜所稅之強制執行,並承諾於2個月內解決太極門稅務案件。

100年12月9日

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

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決議不能再用刑案起訴書的不實資料課稅,並由國稅局公告2個月,公開調查敬師禮性質,調查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冤案。

100年12月16日

台北國稅局同意跨部會決議

台北國稅局召開第2074次復查委員會議審議,同意行政院跨部會議結論,下午於國稅局網站及辦公室佈告欄公告2個月,並於12月19日刊登於國內外報紙。

101年2月19日

公告調查證明敬師禮是贈與

公告調查結果7,401份證據百分之百均表示稱敬師禮為贈與,無任何人稱是學費,與刑事判決認定之贈與結果相同。

101年8月3日

台北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再次開單

台北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違反誠信、違反會議結論、無視公告調查贈與結果,將敬師禮劃分為一半贈與、一半學費,持續違法強徵課稅,違法違憲、違反兩公約。

102年11月8日

立委連署要求依公告調查撤銷稅單

立法院33位立委提案及連署,請財政部依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決議及公告調查結果,撤銷違法處分,以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102年11月27日

中區國稅局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再次開單

中區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書亦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卻無視公告調查贈與結果,將敬師禮劃分為一半贈與、一半學費,持續違法強徵課稅。

104年3月24日

北高行判太極門勝訴

駁回臺北國稅局之上訴。

104年7月9日

最高行判太極門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解,再次駁回台北國稅局之上訴。

106年3月9日

中高行枉法裁判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未依法迴避,罔顧事實及證據,枉法裁判。

106年4月7日

上訴最高行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7月26日

最高行判太極門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勝訴,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公告調查7401份申明表為贈與,案件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108年9月10日

中高行諭示依法和解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承審法官明確表示其判決應受最高行政法院422號判決之拘束,也基於本案已經延宕23年,理解人民長期訟累之苦難,並希望節省行政及司法資源,當庭曉諭雙方依法和解。

108年11月22日

達成和解。中區國稅局更正課稅處分,將80、82-84年度其他所得及相關罰鍰更正為零

中區國稅局基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再經嚴謹審查後,依職權變更課稅處分,將80、82-84年度其他所得及相關罰鍰更正為零。敬師禮無課稅問題。

108年12月

台北國稅局更正課稅處分,將85年度其他所得及相關罰鍰更正為零

台北國稅局基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規定,再經嚴謹審查後,依照職權變更課稅處分。敬師禮無課稅問題。

108年~至今

81年度綜所稅申請程序重啟,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認定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指出,81年度判決未及審酌96年刑事判決所確定之贈與事實,以及國稅局公開調查所取得7401份申明表均證明敬師禮為「贈與」,且中區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可證明81年度綜所稅課稅處分及確定判決均屬違法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國稅局應直接撤銷違誤之課稅處分,或給予程序重啟,更正處分。

109年7月31日

假稅單,卻能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土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與國稅局明知81年度乃違法之假稅單,卻聯手違法強行拍賣太極門土地,第一次拍賣流標。

109年8月21日

執行署與國稅局明知執行程序違法,且已觸犯刑事之違法徵收罪,仍執意執行本案

執行署與國稅局明知執行程序違法,且已觸犯刑事之違法徵收罪,仍執意執行本案,於二拍流標後,直接由台北國稅局及中區國稅局聲明共同承受,強行收歸國有。